1、展位的取得
組委會在收到參展申請單位填寫的《參展合同》后,暫時保留參展申請單位預定的展位;
(1)規定期限內收到參展申請單位支付的參展費用后,參展申請單位即取得展位并成為本次展會的正式參展商,確認后的展位原則上不再變動;
(2)為保證本次展會順利進行,主辦機構在必要時保留適當變更部分展位的權力, 望參展商給予諒解。
2、展商的保證
(1)保證作為主體參展,不得轉讓第三方參展,展商不得展覽與會議無關的展品;
(2)展出的所有物品、宣傳品或服務應遵守國家法律和符合相關的標準;
(3)其展品符合與之相關國家安全標準和環境保護的規定,不能在展出期間危及人身安全或對環境造成損害,并確保其展出物不侵犯或不可能侵犯任何其他方與專利、商標、版權、知識產權等相關權益,不能標記有任何損害國家利益的圖標和文字;
(4)違反上述任何一項,組委會有權終止其參展資格,并責令其立即離開展館,撤走展品(組委會對其損失或索賠不負任何責任)。
3、展會宣傳活動
(1)各參展單位除了在自己的展臺范圍內擺放展品外,嚴禁在展場的其他地方進行任何廣告示范、其他促銷活動或張貼廣告。
(2)參展單位必須預先嚴格審查在展會期間播放的電影、錄像帶或幻燈片,任何單位不得播放與博覽會展示范圍不相符的內容,并不得對觀眾或其他參展單位造成影響(如聲、光、電等)。
(3)未經主辦單位的書面同意,任何參展單位不得在展場內攝影、錄音或作電視電臺廣播。
(4)確保展出機械所有可移動部分不得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傷害,不得影響相鄰展位的正常展示。
(5)參展單位自行負責清除由于展品示范所產生的廢物、垃圾。
(6)嚴禁攜帶易燃、易爆危險品進館,嚴禁在館內吸煙、打鬧、大聲喧嘩。如需明火作業,須事先向消防部門申請并取得批準。
4、展臺配置、設計及施工
所有展臺內使用或展示的展品、物料,須做好防火措施,并符合相關消防及施工規定。